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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改革:一个核心三大趋势渐显【1/6】
发布时间:2015-02-09    浏览次数:

2014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报告》特别提出,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这是一场重大的政府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尤其应当关注的是,《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国企改革的方向,包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内容、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等。其中,混合所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被视为亮点。

上述两次会议正式拉开了电信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序幕。 2014年,在宏观经济形势整体复苏回暖、信息通信需求持续扩张的大势下,随着信息消费、宽带战略、4G等产业政策的全面落实,信息通信业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预计整体增速仍将超过10%,其中基础电信业增长8%左右,增值互联网领域增速超过30%,总体市场收入规模超过1.6万亿元,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将进一步增强。

在市场回暖,需求增大,政策推进的背景下,电信行业混合所有制进程逐渐呈现出一个核心三大趋势。 产权多元化依旧是改革的核心 以产权多元化、引用民资进入董事会以加强国有企业治理能力为初衷的混合所有制,在引入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 电信运营商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外部竞争以及内部发展动力共同推动的结果。混合所有制也成为今年三大运营商的关键词之一。中国电信提出了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导向,尝试通过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在其部分互联网业务中进行公司化和混合所有制的探索。

截止目前,中国电信旗下八大基地中包括阅读、视讯、天翼空间、游戏基地、天翼协同通信基地在内的五个已独立化运作,此外中国电信的天翼创投以“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将中国电信的资金、网络、技术、人才、创意等资源与社会科技创新环境和资本进行高效整合对接。 混合所有制进程的三大趋势 在政策指引、核心带动下,笔者认为电信行业所有制改革呈现以下三大趋势:

趋势一:产业创新继续推动信息通信业纵向耦合、横向融合发展。

电信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技术变革与应用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 云操作系统商用化逐渐成熟,正引发IDC新一轮的技术升级换代;物联网进入实质发展阶段,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大数据从概念炒作进入探讨发展期,驱动数据产业链萌动成型,围绕互联网应用开发的创新也层出不穷,满足用户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产业的持续创新推动了电信产业纵向耦合与横向融合的进程,云管端作为电信产业链的核心环节,业务、内容和网络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延伸得以进一步强化;手机、平板、电视、可穿戴设备、智能家电等电子类产品都可能实现从通信芯片、操作系统到内容等的统合复用;互联网和金融业、制造业的内在融合进一步加深。总体来看,创新驱动下的纵向耦合和横向融合将成为电信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趋势二:基础电信运营商参股服务外包业务。

电信业的服务外包是指电信运营商在内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仅保留其最具竞争力的核心环节,以长期契约的形式,将公司的某项业务交由外部最优秀的专业资源来完成,充分利用外脑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快速应变等诸多目标的一种灵活、便捷的企业管理模式。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学会采取业务和服务外包的方式来扩展业务、开拓市场,这也是与民营资本形成混合经营模式的最佳路径。笔者建议,国内各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开拓“呼叫中心”等非核心业务时应当采用“参股式业务外包”的模式,即将“呼叫中心”等非核心业务由民营资本外包运行,基础电信运营商参与一定比例的股权。

目前,各大运营商的非核心业务基本上由劳务派遣制员工承担,依据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据了解,目前基础运营商正在考虑裁减劳务派遣员工。笔者认为将目前的劳务派遣制改为参股式服务外包模式,以混合产权的模式进行重组是重要趋势。基础运营商的产权一定要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也显示了基础电信运营商给社会带来的改革红利。

趋势三:虚拟运营商产权结构从全民营产权向混合产权结构转变。

自2013年12月26日工信部首批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至今,国内已经获得虚拟运营商资质的企业达到了42家。虚拟移动运营商与基础移动运营商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建设自身的基础网络,它们从基础运营商那里租借移动网络,利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移动网络设施来经营自己的电信业务和移动互联网业务。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申请虚拟运营商的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其中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可见,“试点方案”已经为虚拟运营商的混合产权模式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虚拟运营商的产权结构从目前的全民营产权向混合产权结构转变也是重要趋势。 鉴于虚拟运营商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而是通过租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为其最终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因此对虚拟运营商而言,其经营风险主要来自网络资源和政策性风险。因此,虚拟运营商与基础运营商的网络资源以用益物权的方式运行是不可持续的,契约式虚拟运营的模式是不能解决虚拟运营商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虚拟运营商只有通过与基础运营商以混合所有制的模式参与网络资源的投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物权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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